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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学生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17-08-28 16:05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学生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学生违规用电的界定。

根据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要求和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后果的情况,下列四种类型的用电均属禁止范围。

(一)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热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浴霸及其他单台功率在400瓦以上的电器、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等。

(二)使用与建筑功能不相匹配、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炊饮等其他电器。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四)不正确、不安全用电和使用电器。如私拉乱接、私自修改宿舍电源线路、乱动配电设施或照明灯具、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

第二条  对允许使用的电器,使用者必须做到正确、安全使用。接线板、用电器周边30cm之内不得堆放纸张、书籍、衣物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得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

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不允许电源线穿越被褥、衣物或缠绕

床架。电器使用完毕要及时断开电源。

第三条  学生宿舍违规用电行为的处理。

(一)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当事人,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学年一切评奖、评优及困难补助等资格,取消相关学年入党推优资格,对入党积极分子将建议所在支部该学年不予以发展为预备党员;情节严重或重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宿舍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第一次发现给予该宿舍停电两天的处理,再犯将加倍处理。停电期间,严禁私拉电线、使用蜡烛等明火,查到将从重处理。

(三)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所在的宿舍如果存放、使用违规电器,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应在党支部大会上检讨,情节严重者将提请上级党组织讨论处理;对入党积极分子将建议所在支部该学期不予以发展为预备党员;对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建议所在支部该学期不予以确定;学生干部由其相应的团学组织在学生干部大会上予以公开点名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四条  同宿舍同学应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如违规的宿舍成员之间相互包庇,拒不指认违规者,则该宿舍成员应共同承担责任。如引发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除给予违规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凡因购买和使用“三无”产品以及不按说明书或有关安全用电要求做到正确、安全使用电器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后果,同样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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