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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01-12 11:07  

各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闽教学〔2016〕4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闽教学[201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坚持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院各系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巡查。

第五条 资助工作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项资助工作数据及资助档案归整等业务管理情况。

(三)资助育人和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巡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访谈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巡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查部门有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问题。

(二)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学生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三)巡查工作中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工作组要将巡查相关材料整理汇总后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向被巡查部门反馈巡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被巡查部门及时整改。

第四章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巡查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按时整改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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