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三好生标兵、三好生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激发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奖项设置: 三好生标兵、三好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3.身体素质好。身体健康,体质良好,坚持体育锻炼,在院系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4.参评三好生标兵的,必须获得当学年学院一等奖学金;参评三好生的,必须获得当学年学院二等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奖学金获得情况,对照评选条件,拟定推荐名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 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
人档案。
第十一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