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17年9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发〔2017〕4号),结合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下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委员中的学生委员、学生干事,学院学生会委员及内设机构的人员、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及内设机构的人员,学院各学生社团干部,学院自律会成员、学院“易班”工作站中的学生干事,各系团总支委员中的学生委员,各系学生会委员及内设机构人员、各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辅导员助理等。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 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院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团结协作、乐于奉献、乐于为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思想和行为做斗争。
(三)勤奋学习,素质优良。具备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公关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爱工作,乐观向上。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动机端正,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健康、高雅的业余活动,能自觉抵制腐朽思想。
(五)积极活跃,率先垂范。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善于团结和带领同学出色完成各项任务,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配备人数规定
(一)学院团委、各系团总支中的学生委员占委员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学生干事视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二)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
(三)学院自律会成员、“易班”工作站学生干部配备的人数视由学院团委会与学生工作处商定。
(四)学生社团组织按其章程规定进行配备。
(五)其他学生干部视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学院团委、各系团总支学生干部的选拔
学院团委中的学生委员、各系团总支中的学生委员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拔任免。
学院团委、各系团总支中的学生干事,由各团组织集体研究选聘。
(二)学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自荐与学院团委、系团总支、辅导员、班导师推荐相结合,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候选人,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可通过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产生,报经学院党委审批后确定。学院学生会内设各部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报经学院团委会批准确定。
(三)系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自荐与系团总支、辅导员、班导师推荐,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候选人,通过系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可通过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报经所在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确定。系学生会内设各各部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报经系团总支批准确定。
(四)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的选拔
各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候选人通过学生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由辅导员会班导师考查确定。各班级按任职条件和相关程序对候选人进行民主选举(差额),选举结果需报经所在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生效。各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组成人员需在选举结果生效的一星期内报送学院团委会备案。
新生班级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会班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表现情况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
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院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下称学院社联)。学院社联负责人(理事长)由学院团委推荐一名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作为候选人。学院社联理事会成员由学院社联内设部门推选产生,报经学院团委审批。学院社联理事会内设部门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报经学院团委会批准确定。
(六)学院学生各社团干部的选拔
学院学生各社团干部的选拔按照《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漳城院办〔2016〕8号)和各自章程之规定执行。
(七)学院自律会成员、“易班”工作站学生干部的选拔
学院自律会成员、“易班”工作站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选聘。具体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八)辅导员助理的选拔
辅导员助理由新生辅导员进行初选推荐,报经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研定。辅导员助理具体名单必需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促进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评先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四)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五)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六)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在维护校园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一)建立学院、系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学院团委依托学院团校举办院级团、干部专题培训班,各系相应举办系级团、学干部培训班。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
(二)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团、学干部要定期主动向主管团学部门工作的老师进行思想汇报,包括学习、工作情况等。
(三)发挥党章、团章学习小组的作用。团、学干部必须进行党章、团章学习。对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学生进行重点培养。对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学院党委党校负责组织培训。
(四)发挥例会作用。院级、系级学生组织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要做好期中、期末工作总结,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五)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学院团委会、各系团总支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要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能力。
(六)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党组织中来。
(七)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一)学院团委会中的学生委员、学生干事、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由学院团委会负责管理考核;
(二)学院自律会成员、“易班”工作站成员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考核;
(三)各系团总支学生委员、系学生会和系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由所在系团总支负责管理考核;
(四)辅导员助理由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必需在一定范围公示,并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各考核管理部门制定,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团、学工作部门要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院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的重要依据。
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按规定给予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中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经团、学管理考核部门核实后,要视情况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并由学生干部管理考核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会、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