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专科在校生中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40%以内(新生除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未受到系、院学生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撤消后表现突出者;
(七)按时上下课,无旷课、迟到,事假(病假)节数不超过30节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挂科课程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处分的;
(四)延长修业年限的;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科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
第十三条 院资助评议工作小组对各系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助学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公示3个工作日,后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事后查实获助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停发助学金,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