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分管的学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聘请校
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院系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系、专业、班级、学号、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六条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因学院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继续提出申诉申请,并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
第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 9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