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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17-09-18 15:19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时要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外校人员作案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九)曾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对受处分者的处理规定: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6-12个月为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毕业班学生若受到处分,须解除处分后方能毕业;毕业前处分未期满的,如能深刻反省所犯错误并有悔改表现,各方面表现有显著进步者,经申请、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7天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逾期不办者,由所在系为其代办手续,公寓管理科收回床位,由安全与保卫处强令其离校回家。同时登报声明其学生证和校徽作废无效。自发文之日起,凡受退学处理或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程度轻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重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损伤程度以法医伤情鉴定为依据,下同)。

(二)策划者:1.策划、纠集、指使他人打架、挑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重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一级处分。

(八)引校外人员到校闹事、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人员送公安派出所处置。

(九)侮辱、殴打、结伙拦截师生员工者,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有校外人员参与,交执法机关处置。

(十)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十一)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扰乱、危害校园治安秩序,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规定而引起火灾;

(二)聚众或酗酒滋事;

(三)因考试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老师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

(四)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

(五)在校园里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的行为;

(六)不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

第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参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盗窃且总价值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多次盗窃或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销赃或明知赃物而购买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进入公寓多次不刷卡或多次不按规定登记,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同意多次夜不归宿或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多次在宿舍留宿他人(同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窃取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损坏馆藏图书资料,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吸毒或贩毒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翻墙进入学生公寓,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出勤、请假、旷课等按《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按《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管理与申诉受理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院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1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审核;其他由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出现违纪行为,除有明确规定外,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授权给系研究审批,并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旁证材料、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如对系处分意见持有异议,可要求系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由学院直接决定、发文。

(三)凡给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含处分请示,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调查结果及核实材料、旁证材料)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呈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安全保卫处与有关系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院直接决定、发文。

(六)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各系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申诉及受理

申述及受理按《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根据处分权限,学院或系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审核,并做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7 9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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