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考试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考生是指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学院级的各种课程考试(考查)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 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凡第一次考试违纪者,取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准予正常补考;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不准正常补考,允许毕业前终极补考;第三次考试违纪者,不准补考,视其情节轻重,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凡第一次考试作弊者,取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不准正常补考,允许毕业前终极补考;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与科研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终极补考;第三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请人代考和替人考试者,视其情节轻重,双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在修业年限内,凡考试违规者,按违规累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院学生在校外考试违规,接受当地考试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违规考生若触犯法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4年3月1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