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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2017-09-18 15:21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修  订)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缴交学费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需要推迟返校时间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训(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其它统一组织的活动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以上各项活动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缺勤或逾期不归者,一律视为旷课。

3.学生节假日期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

4.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免听的课程,准予不随堂听课,但离开学校必须请假。

第二条 考勤办法与程序

学生的考勤由各系部具体负责,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学生每天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后负责审核考勤记录、签字。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考勤程序是:

1.由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须每周将本班的考勤记录情况及请假审批单报送系部。

2.各系按周统计学生考勤情况,并公布、提醒相关学生,每月十日前,系教学秘书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报系领导审定、签名后,一份系存档,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系由教学秘书填好班级学生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班级公布、系存档和教务处备案各一份。

4.缺课累计大于等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无正当理由缺课、缺考者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缓考机会,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缺考者不准参加补考,只能参加学院安排的毕业前补考。

5.对旷课达到处分条件的学生,系部要及时按第四条的规定处理,报备、报批。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请假者,先向系部领取并填写《学生请假审批单》后,按下列规定报批并上交系部:

1)请假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2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部领导批准;

3)请假1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向系部报备。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由,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事后应向辅导员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处理。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登记。

3.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向系部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条 旷课、缺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规定时间回校注册,或不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处。

2.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等活动)旷课1天,按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论处;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内的,每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3.对旷课的学生,及时向家长通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11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旷课213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旷课314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15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旷课516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1学时以上,可以给予退学处理。如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部处理;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核实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核实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4.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5.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2周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均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漳城院教务﹝200731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涉及学生考勤的相关规定、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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