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含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职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试点、订单式培养)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学生社团管理法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从学院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计算2周以上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新生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在入学的上个学期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教务处、新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处、医务室联合送新生到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要时安全与保卫处安排工作人员随行。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2年;复查诊断结论为不宜在校学习的,教务处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注重对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保证有能力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参加辅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替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重新入学前已获得学分,学院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守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规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制定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程序和健全公示制度。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体按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给予优先考虑。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被本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本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由本学院出具证明,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遵守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全日制含休学(创业休学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休学创业者、应征入伍者可加上保留学籍时间。降级转专业可顺延1年学习年限。
五年制全日制含休学(创业休学除外)最长学习年限7年,休学创业者、应征入伍者可加上保留学籍时间。
降级转专业可顺延1年学习年限。
(一)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以休学2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令其休学或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者;
3.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4.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者。
(三)要求休学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说明、佐证,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
(四)除休学创业外,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经批准后,应当按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已办理休学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安全自负。
3.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院不受理其复学申请且按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入学的上个学期提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所在系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申请复学,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一)退役后复学原则上回到原专业就读。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或两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以申请免试转入本院相近专业学习。
(二)对退役后复学到原专业就读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三)退役学生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课程成绩或学分。
(四)退役学生复学免论文答辩。
(五)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回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康复者准予复学继续参加学习。
(六)入伍后因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不予受理复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2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院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职教育中职阶段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由学生本人向中职联办校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或抚养人)同意,中职联办校审批,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包括“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试点、订单式培养,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经各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抚养人)领回;档案由学院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通知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履约归还贷款。
(三)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下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或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有能力有意愿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根据学院的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毕业前课程补考、使用替代课程学分后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分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顶岗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学院批准,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且学有余力者可根据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经学院批准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非学历证书);未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辅修专业学习证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不替代本专业学业课程学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依法依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依法依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含学生公寓)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按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按学院学生奖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按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明确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6-12个月为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按照档案相关管理规定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分管的学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报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院授权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