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集体活动,是指组织学生以集体的名义(包括以院、系、年级、班级、宿舍、临时团体、学生组织及各个基层部门等的名义)外出活动、实践等,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听从指挥,统一行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民情。
第五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
第六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经批准后,外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按照1:30的师生比配备相关教师或学工干部带队。
第七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原则上以漳州市区及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中途不得借机到校外集体活动之外的地方参观、游玩;严禁到江河、水库、池塘等危险地方游泳,严禁外出时酗酒、赌博。
第八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使用车辆的,应租用有营运资质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若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已批准的,须再报系(部门)领导或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如下:
30人以内(含30人)的活动由组织活动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安全与保卫处备案;多于30人的活动由组织活动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审核,送学生工作处、安全与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原则上应在活动一周前办理审批手续,明确活动负责人和组织者、活动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填报《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
第四章 责任与违纪
第十二条 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院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超出审批范围开展活动、逾期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管理不严密,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