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风建设,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由学院按一定比例从学费中提取。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现象,原则上一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2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五)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六)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中,前3%的,参评一等奖学金;前8%的,参评二等奖学金;前15%的,参评三等奖学金。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参评一等奖学金;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的,参评二等奖学金;获得省级三等奖的,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与名额比例如下表:
等级 |
金额 (元/年.生) |
名额比例 |
一等 |
15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 |
二等 |
10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 |
三等 |
6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7% |
同年级同专业的艺术生源、非艺术生源分开评选。
第五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主要根据《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按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顺序进行评定。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奖条件、名额比例,拟定推荐名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推荐名单,指导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把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奖励办法: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