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鼓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全面成才,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毕业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名额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旷课现象,原则上每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2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且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级(含)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专业类竞赛二等(或银)奖以上;或获得全国专业类竞赛三等(或铜)奖以上。
2.三年制专科毕业班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平均分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①获得学院表彰的“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②获学院两次三等奖学金。
3.五年制专科毕业班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平均分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且具备获得学院表彰的“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
(六)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等)成绩良好(含)以上。
(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
毕业班学生总数的20%以内(具体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分配)。
第四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规定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以学生专科阶段在校期间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四月份进行。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拟定本班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组织填写相关材料;各班级将本班拟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相关材料报送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名单。
(二)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三)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优秀毕业生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奖励规定:
(一)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二)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或实习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毕业,则取消该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