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在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在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某一方面得到更充分的发展,鼓励学生健康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 奖项、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奖项设置:
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及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设置的其他单项奖 。
第五条 奖励名额:
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报,不限名额;精神文明建设标兵以个人名义申报,每班1名,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不占班级名额。
第六条 奖励金额:
获得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的个人或团队、精神文明建设标兵的个人给予600元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按分类设置评选条件:
(一)参评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5.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二)参评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标兵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职业技能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国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奖的。
(2)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奖项、等级,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3)在学院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两项获得一等奖的。
2.参评创新创业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国家专利的。非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非商业性质)获奖的酌情定级评定。
(2)在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
(3)承担或参与院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结项的。
(4)在公开发行的CN学术刊物及以上发表的有关创新、创业方面论文的。
(5)自主创业的,有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件,流动摊位的须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参评精神文明建设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取得较好成绩,为班级、系、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其他单项奖的名称设置和参评条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十月份组织评选。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三)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单项奖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团队名义获奖的,每个成员均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设置其他单项奖,并制定实施相应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