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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23-10-26 15:47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干部在院、系、班级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现任班级班委、院系学生会、院系自律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学生社团正副社长且任职满一学期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干部。

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院系学生会、院系自律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以下称院、系学生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需单数)的推荐小组,由该院、系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任组长,学生组织成员参与,负责本院系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推荐工作。

三章  评选条件与名额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三)热爱学生工作,敢于负责和管理,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从组织分工,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主动积极,有创新精神,踏实肯干,成绩显著。

(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任劳任怨,吃苦耐劳,能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无不及格现象。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七)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

(一)50人以下班级每班1名,50人以上(含50人)班级每班2名。

(二)院、系学生组织可按院、系学生干部总人数(任职满一年的成员)的一定比例推荐,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商学院团委会下达,确定院、系学生组织推荐名单。

第四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班级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条件,经民主推荐拟定班级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二)各班级及系学生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在相应的班级或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院推荐的候选人在相应的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学院团委会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院自律会推荐的候选人在该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

(三)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学院团委会和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拟定的院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均提交相应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四)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推荐名单,指导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把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优秀学生干部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规定: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第五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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