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始终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承担具体管理任务。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拟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报酬标准,做好勤工助学金的报账工作;对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
第九条 设岗原则:根据我院用工需求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月总工时数不超过上级文件的规定,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同)递交申请,并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审批通过后确定具体岗位及补助的劳动时数。用工部门需递补勤工助学学生时,需将用工数量及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及按规定推荐、选用。
第四章 申请勤工助学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三条 办理勤工助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有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推荐。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送有关用工部门进行选拔;
(三)用工部门选用。根据学生工作处的推荐和用工部门实际,确定具体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后,由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本人;
(四)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给予优先推荐录用。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决定的参与教学实践、服务实践的岗位及学生,由具体承办部门依学院相关会议纪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我院2023年3月起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为每小时21元;特殊情况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今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将根据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时作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支。学生工作处每月审核各用工部门报送的考核情况及勤工助学金,汇总报送财务处按规定发放到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需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含办公礼仪、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卫生和心理等方面),明确职责范围、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爱护公物。
第二十条 学生中途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用工部门需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且用工部门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不合格者,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定期对用工部门的用工情况及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如用工部门违反岗位设立的规定,将责成整改;如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等,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漳城院办〔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