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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3-11-10 16:33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

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五条  各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评议、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现象,原则上一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10节课,无受到所在系或学院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参评当学年无补考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10%)。如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含10%),但均在30%(含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参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专五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认真进行评议、推荐本班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报系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3.各系评审。各系评审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推荐小组提交的推荐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评审小组将审核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本系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评审小组提出,系评审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评审小组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复核

4.学院复核。学生工作处就各系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5.学院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拟推荐名单,并将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提出,评审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议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评审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拟推荐名单后,行文公布。

6.上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相关材料上报福建省教育厅,按规定将学生信息导入全国及福建省相关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等,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励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并能发挥激励先进、树立典范的作用。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审批结果,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办法》(漳城院办〔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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