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学生、高职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由班级班委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是非申请认定学生。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院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认定方式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评审认定”和“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综合运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七)至(八)类学生,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及各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组织学生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我院通过“福建助学”APP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在线申请。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册登录“福建助学”APP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
2.民主评议。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信息填报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登陆“福建助学”APP,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等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各系审核。辅导员审核学生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计算排名差异后,提交到系账号审核。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审核学生信息提交到学院。学院根据各系提交申请学生的量化测评分排序情况,进行试算百分比,并将试算结果提交至福建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最低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同步发给各系复核。各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认真复核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对有异议的名单及档次,经同意后予以更正,注明调整原因,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各系复核结果进行联合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确定的名单、资助档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有关文件要求逐级上报。
(四)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按规范建档。学院将统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和学院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发放对象。本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全日制全体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第十六条 发放金额。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全日制在校高职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4500元,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中职生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有调整,根据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为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教育,要将诚信教育工作与困难认定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强化后期管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动态调整资助措施;学生出现学籍异动,应取消发放学籍异动期资助资金;学生出现违法或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等情况时,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发放处分期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认定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漳城院办〔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