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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2023-11-10 16:37  

漳州城市职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范围只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同时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认定标准

第五条  学费减免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能按规定完成学业。

(三)生活俭朴,无不当消费行为。

(四)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五)申请减免学生须是我院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当学年学费减免:

(一)父母双亡或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本人罹患重大疾病,家庭无力支付学费者。

(三)国家法令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残疾学生及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本人及家庭无任何社会资助;父母伤残,无固定收入,本人及家庭无任何社会资助。

(五)在校期间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严重损失者或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减免全部学费;第二档:减免3000元;第三档:减免2500元;第四档:减免2000元。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及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的。

(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五)因家庭建房、购房、兄弟姐妹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的。

(六)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七)受到所在系或学院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第三章  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一)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困难生认定后申请减免当学年的学费。

(二)申请。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三)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并将减免学费的名单及档次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联合审议。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复核结果进行联合审议后,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档次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即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六)财务处按学院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学年学费。

第四章  减免学费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学费减免学生的信息监督与管理: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被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学生因厌学、结婚生子等个人主观原因退学,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漳城院综〔201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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