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特殊困难应急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应急救助:
1.家庭突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主要成员因突发事故、疾病死亡等重大家庭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学生本人在校基本生活。
2.学生本人突发性伤残、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要治疗费用大,远超过学生家庭的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到学生本人在校基本生活。
3.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突发其他意外事件且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章 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2.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并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审议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即办理特殊困难应急救助金发放手续。
第五条 特殊困难应急救助金额及资金发放:
1.申请救助的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一学年内每生相关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含学费减免、助学金)。
2.财务处按学院审批通过的特殊困难应急救助名单及金额进行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格:
1.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格,并足额退回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受救助的学生若出现违法或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一经核实取消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格,并足额退回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金。
3.受救助的学生必须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困难救助款,用于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开支,如发现将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用于其它不当消费,一经核实取消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格,并足额退回特殊困难应急救助资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各系要认真细致核实学生的困难情况,按照要求做好救助工作。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八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漳城院综〔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