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住宿生公寓
表现量化考评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住宿生表现量化考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由各系负责具体考评,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住宿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检查、督导和管理,并记录在案;
(二)对住宿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根据日常记录,按照考评标准对违规违纪的住宿生进行扣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二条 考评量化按学年逐年进行,扣分逐月累加。
第三条 住宿生表现量化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住宿生表现学年考评达不到处分标准的,按最后扣分乘以20%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栏目中的“法纪观念”进行扣分。
(二)公寓表现考评成绩扣分累加达到30分到49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50分到59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0分到69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0分到79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80分到89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一次性被扣50分及以上的按《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处分后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相关学年的
评优评先和困难补助资格,取消相关学年入党推优资格,对入党积极分子将建议所在支部该学年不予以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四条 已办理走读手续不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不纳入住宿生公寓表现量
化考评管理,走读生管理参照《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评标准
一 住宿管理
第五条 住宿生要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发现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者扣10分,经教育不改者或强行换房者,扣20分。
第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出登记手续且未在指定宿舍住宿者,查处一次扣20分。超过规定时间(晚上23:30)回宿舍者,按规定办理迟归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的,扣10分,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次扣15分,态度恶劣的,一次扣3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条 拒绝或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例行检查、评比者,扣5分;拒绝接受检查的宿舍,每人扣5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停电、纪律处分。
二 公物管理
第八条 过失损坏楼幢及宿舍公共设施和设备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扣50分。
第九条不得使用油漆等材料布置宿舍,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损坏的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三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宿舍楼护栏摆放、晾晒物品者,一次扣5分。
第十一条 在宿舍家具或其它易燃物品上点燃蚊香,一次扣5分; 在宿舍楼内抽烟者,一次扣2分;存放烟具者,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养狗、猫、鸟等“宠物”,发现一次扣10分,并责令将“宠物”带离宿舍区。
第十三条随意拿动或挪用楼幢消防器材者一次扣10分,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照价赔偿并扣20分。
第十四条 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者,扣10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私自修改电源线路者,扣30分;在宿舍点蜡烛、焚烧物品者扣30分;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燃气炉、酒精炉、电炉、电热棒、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器者,一经发现均予收缴器具,并扣30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内喝酒(含存放酒瓶)、打麻将、发现一次扣30分;在宿舍区聚众或酗酒闹事、往楼下扔酒瓶、饮料瓶、水袋等,发现一次扣30分。在宿舍内赌博,发现一次扣70分。
第十七条 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扣70分。
第十八条 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一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在宿舍区携毒、贩毒、吸毒者扣70分。
四 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踢(打)球、溜冰、举重、跳绳、踢毽子、打扑克、吹、拉、弹、唱和使用其它重器械健身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一次扣5分,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扣10分。
第二十一条 车辆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者,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区经商、摆摊或招呼商贩进楼者,扣5分。在宿舍区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者,责令清洗,扣2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区非法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包括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者,扣50分。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区传看或携带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者,扣60分。
第二十五条 非消防逃生需要上顶楼者,发现一次扣5分。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式进出楼幢者,发现一次扣30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管理人员批准,进入异性楼栋,或带异性人员进入楼栋,一次扣10分;留宿同性外人,一次扣20分;留宿异性,一次扣70分。
五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打扫本宿舍内务卫生者,一次扣4分。
第二十八条拒绝接受内务检查的宿舍,宿舍长和值日生各扣5分,其他成员各扣2分;经教育不改的,全体成员各扣10分,并给予停电处理。未开门接受检查的,以拒检论处。在不定期的内务检查中,内务差的宿舍,值日生扣3分。因个人卫生表现差影响宿舍成绩者,每次扣当事人3分,其它成员不扣分。
第二十九条 未将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筒内者,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三十条 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者,一次扣2分;在宿舍楼墙壁上涂写、刻画、张贴或弄脏墙面者,除责令将墙壁恢复原样外,一次扣3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倍扣分:
1.违规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连续出现同类型违规违纪行为者;
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规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5.结成团伙违规违纪的;
6.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7. 在学校重大活动或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半扣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明确违规违纪当事人时,相关人员均按相应考评标准分别扣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理。